论坛风格切换切换到宽版
  • 1454阅读
  • 1回复

涉“卡”纠纷裁判准则一目了然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夏雪
 

发帖
519
蜂蜜
11148
威望
60
宣传贡献值
1
交易币
0
好评度
146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12-08-29
近日,针对今年以来呈高发态势的银行卡纠纷,广东省高院对外公布三个银行卡民事纠纷典型案例,以期对较突出的三种银行卡纠纷有较明确指引。案例涉及丢失银行卡被冒用、遭伪造等方面的常见纠纷。
  信用卡遭盗冒用损失谁担?
  核心提示:商家审验签名不可马虎,尤其对于大单消费,要多留个心眼,注意核对顾客身份资料与信用卡上载明内容是否一致;持卡人在存放卡时,要做到卡与身份证分开保存,最好设置消费密码等多重保障。
  康先生是中信银行万事达信用金卡的持有人。2009年4月7日,康先生在员村吃饭时丢了钱包,里面有身份证、涉案信用卡等。由于信用卡上没有个人照片,也没有设密码,康先生一下子慌了神,立即拨打银行客服电话办理了停止支付手续,并且在当晚8时16分向警方报警。可即便如此,还是被行窃者捷足先登。信用卡已于当日7点59分在广州市天河区百佳超市天娱广场分店被盗刷了10538元。
  庭审中,根据法庭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消费交易的商户存根即签购单进行了笔迹鉴定发现,签购单上的签名不是康先生本人所为。
  法院认为,商家在顾客持有信用卡消费时,负有对顾客身份、卡上内容及审验签购单签名与卡背面预留签名是否一致的义务。在信用卡被盗窃的情况下,卡无法找寻,持卡人无法提供背面预留签名样式的情况下,法院一般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进行判断。在信用卡丢失前,康先生已多次使用该卡,倘若商户的推理成立的话,那么在以往的消费中,康先生将无法完成。所以,信用卡背面的预留签名倘若不是康先生本人所为,等于是在自我设限,不符合常理。因此,推定两者一致,并将康先生本身的签名与涉案交易签购单上签名比对比较合理。结果证明商户百佳没有尽到审查签名责任,应当负一定责任。
  同时,对于康先生本人,其没有很好地保管自己的信用卡导致被偷盗和冒用,本身也存在过错,因此要自负一定比例的责任。法院最终裁定:10538元的损失,康先生自负30%,百佳超市负担70%。
  权威点评:对设置了密码的银行卡,持卡人对密码的泄露没有过错的,对银行卡账户内资金损失一般不承担责任。持卡人用卡不规范足以导致密码泄露的,一般应当在50%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对于未设密码的银行卡被伪造后交易的,发卡行如办卡过程中履行了不设定密码后果和风险的提示义务,持卡人对不超过卡内资金损失的50%承担责任。
  柜机有漏洞致存款丢失咋办?
  核心提示:银行要对ATM机、自助银行及自助服务终端机等交易场所和工具进行经常性的巡查,设置必要的提醒和警示标语。持卡人在进行交易时,要注意观察入卡口和密码键盘,发现问题要及时报警。
  2008年8月11日,张先生在建行申领一张借记卡,并在卡内存入1万元。同年9月13日17时59分12秒,家住广州市的张先生在建行金海花园支行的ATM机上取款100元后离开。可他万万没有想到,短短三十几秒,其银行卡的账户信息和密码已全部被复制下来。
  事后,据公安机关调取的录像资料显示,案发当日17时50分55秒至56分40秒左右,有两名男子在金海花园的ATM机上安装了一不明物体。3分钟后,张先生正好来此取款。
  第二天,张先生的卡在民生银行广州分行的取款机上被四次共取走9800元,手续费16元,总共损失9816元。同月16日,银行致电张先生称其账户交易不正常时,张先生才发现自己账户中的钱已被取走。张先生遂向公安机关报警,并与银行交涉。
  法官对此解读:如果是因为银行卡丢失,第三人持真实银行卡前往盗取的,那么持卡人可能会承担部分保管不善责任;但如果能证明是因为持卡人在银行的ATM机上操作,被不明物体复制有关信息和密码而使得卡内款项被盗的话,那么银行就要对其ATM失去监管而承担主要责任。因此,案件的关键是,张先生的银行卡是否被他人复制而盗取?本案中,报警记录、交易流水记录、录像资料及相关陈述之间,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确认银行卡被他人盗刷的事实。而银行作为ATM机的提供者,对该交易工具的安全性具有保障义务,在本案中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为此,法院判决,银行赔偿张先生9816元。
  权威点评:发卡行或收单机构若违反对交易机器、交易场所安全管理义务或未按照银行业监管部门要求采取银行卡风险管理措施导致银行卡卡片信息及密码等被盗取的,法院一般会根据发卡行落实银行卡风险管理措施的具体情况,确定发卡行承担责任的比例。
  如持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银行卡被复制的事实,但未在合理期限内采取措施防止损失产生或损失扩大,银行一般不承担责任。
  卡未离身却被消费责任各半
  核心提示:不良的消费习惯是导致银行卡被复制或者密码泄露的重要原因,比如在酒吧、KTV等较为复杂地方消费;将卡交由服务员代为刷卡;或者在收银台输入密码时没有遮挡的习惯等。设置了消费短信提醒的持卡人,一旦觉察到银行卡被盗刷时,应当立即就近前往ATM机或者商户进行交易并保存单据。
  邱女士有一张工商银行信用威士金卡,消费使用时需输入密码,信用额度为4万元。2011年的3月1日晚8时许,邱女士在广州市天河区某美食沙龙刷卡消费,金额为632.4元。时隔一小时后,邱女士又收到工行95588的提醒短信,通知该信用卡在澳门有一笔84988.81元的POS机消费支出,7分钟后再次收到短信,显示在澳门的ATM机上取款3000港币。收到信息后,邱女士立即拨打工行客服电话,要求挂失止付,并于第2天向公安机关报案。
  3月2日,邱女士又向银行填写了《查询申请书》及《非本人交易附加说明》。为了证明上述款项不是本人操作,邱女士出具了她的港澳通行证,显示在案发当日即3月1日邱女士没有进出香港、澳门。
  事后,工行也向法庭出示了该信用卡在澳门的消费发票、底单及信用卡和刷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据显示,一香港居民杨耀邦在某金行进行了消费,且信用卡的复印件明显不同于邱女士所持信用卡。
  庭审法官认为,要使用信用卡消费、取现,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一是有合法有效信用卡;二是正确有效的密码。两个同样重要,银行负有安全保障及谨慎审查信用卡的义务;持卡人负有谨慎保护密码的义务。在一个半小时内,持卡人与信用卡在广州,而消费则发生在澳门,这有别于正常消费。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可以确认在澳门发生的消费和取现使用的是伪造卡。工行作为发卡行接受了非法复制的银行卡交易,未尽谨慎审查义务,应当对该过错行为承担责任。
  反观持卡人邱女士,交易密码是由持卡人自己设置、自己保密和保管的,除非有证据证明是由于银行原因导致密码泄露,否则因密码泄露导致损失风险应当由持卡人承担。邱女士也存在没有妥善保管密码的过错,也要承担一定责任。
  因此,法院裁定,银行与邱女士各负担50%损失。
  权威点评:银行卡合同中关于“凡是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本人所为”的约定是否适用,要看涉及的银行卡是真卡还是伪卡。因伪卡情况下适用该约定对持卡人不公平,故该约定的适用前提应当是真实银行卡进行的交易。(林劲标 田飞)
来源: 经济日报
专业 敬业 优质 高效
律师在线 18857601612
网络工作室:http://www.0576lawyer.com/
离线老恐怖

发帖
12738
蜂蜜
21096
威望
30
宣传贡献值
8
交易币
0
好评度
312
只看该作者 1楼 发表于: 2012-08-30

被盗就说本人保管不当也说有错,太乱七八糟的法律了
快速回复
限400 字节
摄影、文学原创与慈善公益信息平台——蜂鸣网欢迎您!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