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端木,大家都是说的很好听,不愿意哀悼可以不哀悼,但是事实没有这么好听。如果只谈理想化的状态的话那生活就像新闻联播一样完美了。就像说捐款的事情,不愿意可以不捐吗?工资卡里直接扣掉了,然后告诉我你随便,捐不捐款都行。我不乐意捐会有人给我退回来吗?这样的自由谈起来是很没意思的。所以我说的自由是什么,不是人定的,自由是什么,天赋人权,自由是法定的。任何非法律规定的对自由的防碍都是干涉了自由的。
还有就是程序,我们所说的程序是不是可以不用或者简单化,但是程序是后置条件,程序之前有着另一个条件,就是权力。就像说是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有效,他的行为能力是条件,他的权利能力是前提条件。如果无权利能力那么行为就是无效,如果是限制行为能力那么行为是待定。(比如一个19岁的男孩结婚的行为,是无效的。他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什么无效?因为他没有结婚的权利能力。)我们现在一直在倡导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治是有着科学性和开放性的。法治,法在第一位置。法也是严肃的,对法律的变通和修改是需要授权的,否则法的威严何在。一个市政府的行政行为都是被广为关注的,更别说国务院了。所以我提出的问题首先是寻求这个决定的合法性,如果是合法的就没有必要讨论更多了,而且我感觉上还是貌似有合法程序的。其次上如果没有合法程序的话,76年就有全国哀悼日了,今的08年也有全国哀悼日。为什么到今天还没有落实下来合法的程序?其实我不是在质疑很多问题,相反我是希望有很多人可以用正当的理由把我提出的这个理论无情的驳倒。我爱这个国家爱到为他担忧,为什么现在社会上很多舆论对我党都很不利,为什么在这样的风口浪尖为什么不能把自己的行为尽量的做到标准?偏偏留出百般漏洞受人以柄呢?
其实很多行为是我不能理解的,或者就像端木所说的站的角度不对吗?人与社会是什么样的关系?现在流行说是和谐统一的,往专业了说就叫辨证关系。他们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社会问题应该是可以站在个人角度去看问题的,没有个人哪会有社会?个体消失的结果就是整体也消失。没有单纯的社会问题,也没有单纯的个人问题,人与社会是水乳交融的。而且很多个体上的权利是不可侵犯的,是受宪法保护的,比如自由。如果共性总能够影响个性的话,法就失去了价值体现。当然在自由之前法的价值中还有秩序,这是一个社会价值。但是秩序是有前提的,秩序虽然是法的基础价值,不得以牺牲人们的自由平等为代价。但是现在人们往往喜欢把道德和秩序挂在一起,秩序虽然是要合乎人性、符合常理,但是秩序大多是意识形态上的,不管是道德还是秩序,当他从意识形态上走到实体中干涉了生活,这都是不合适的,是不合理的。就像宗教是信仰的,进入实体就是血腥的,就会有十字军东征。
问题不在于我怎么看这个问题,问题在于,现在有太多的人站在个人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如果说我站在个人角度看待问题是错的,我是无所谓的,我个性上充满孤独的情调,但是如果社会上很多人都站在个人角度看待问题,那就不再是对错的问题了。少数人可以定为妖,但法不责众,太多的人同样的看法,那要么就是再来一次文革,要么就要严于律己让人无话可说。
思想差异大是因为什么?是因为价值观念有差异。价值观念的差异从哪来的?个人收入是很大一部分。所以说贫富差距持续变大是导致社会矛盾加剧的最主要原因。价值是很多种门类的最终体现。现代社会上很多的矛盾在于哪里?在于每个人都把自己归类到某一个阶层里,然后用自己的这个阶层的眼光去看待问题。在我看来这个问题不仅仅在于我在个人的角度来看待问题,而是在于很多人把自己归于一个阶层然后再来看待这个问题了。
如果说我也把自己归于一个阶层里看待问题了,那我就站在了最低层,但是我想这个层面的人是最多的,这个阶层的人不懂如何把自己当成社会去看问题,他们只知道自己想的是什么,那么就像端木列举的看急症病人的例子一样,先让这些人吃饱穿暖有闲工夫去哀悼吧,然后再告诉他们哀悼的必要性,相比于大众的温饱来说,哀悼这样一个表面的仪式就有那么重要吗?
还有就是取名字的那个是我朋友的事情,不是我的。我举例的意思是想说,限定的20个字里取名字是可以的,但是就不要说随便的字样了。同理自由也是,给这么大自由是可以的,很多人都没有怨言了,但是就别恶心人的再说让人随便的话了。这对于知道自己究竟有多大范围的人来说是侮辱。侮辱智慧。
还有的还有,我刚吃过饭,还喝了两杯酒。大热天的,舒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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