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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份拍的十几张照被别家网站转载,我该怎么办?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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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06-11-30
8月份时我拍的中国原创音乐排行榜的颁奖晚会,发在中国网络音乐网上的,今天在搜索有关自己的资料时发现被中国原创歌曲总评榜·华语歌曲总评榜唯一官方网站转载在主页上,
见 http://www.chinatopmusic.com/main/bjeneving.asp
大家说说这是否要让我自己知道的呢?(虽说网站有著明了摄影者的署名)
我都不知道该怎么办了.另外拍的郭富城的两张也被他的全国粉丝网站收在那里(由于那个是网友的行为不是官方网站,我也不知道该说什么了)

好,送花花啦~~~
离线金拇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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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楼 发表于: 2006-11-30
你还年轻找机会出名。建议先咨询律师。
离线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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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楼 发表于: 2006-11-30
好事一桩,最起码你的作品得到认可。官方网站如果没有署名,你可以维权。但网络上有没有版权之说,我查阅了一下。

互联网著作法实施 ICP和ISP为知识产权买单

而在本《办法》中,对这种情况的处理有了明确的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二)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为了便于监管,《办法》还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收到著作权人的通知后,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的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接入时间、用户账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                                                                                                                                             《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就确定了知识产权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享有著作权,受法律保护;国家版权局于1999年12月5日发布的《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对制作数字化制品过程中涉及的著作权予以规定。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更是通过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是,用司法手段解决问题有一定困难,因为凡事一旦“对簿公堂”,就意味着大量时间和金钱的付出,令许多著作权人望而却步。而且,我国对网上著作权的法律存在很大盲区,对传统的著作权保护的办法无法完全适用于网络,对网上相关主体在著作权保护方面的权利义务规定得不明确,难以适应执法的需要。 http://tech.sina.com.cn/i/2005-05-24/1607616393.shtml
[ 此贴被事一在2006-11-30 11:15重新编辑 ]
离线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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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楼 发表于: 2006-11-30

 

何谓版权法?


根据本地版权法,版权是指原创作品拥有人可行使以下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公演权、改编权及广播权,及有权禁止任何人于未获授权的情况下行使上述权利。版权原创作品,举凡文学、音乐、戏剧及艺术作品,以至声音纪录、影片、广播或有线传播节目及已公开发表的编印版式,均受版权法保障。归纳而言,版权法例保护的作品,主要分为以下两大类:

第一类:有确定作者而必须由作者本人原创的作品,包括文学作品、戏剧作品、音乐作品及艺术作品。

第二类:由原创作品洐生出来的版权作品,包括录音制品、音像制品、电影作品、电台及电视广播节目、有线电台的电视传播及印刷品版式如文字及图片的排版方式。


怎样才算侵权?

侵犯版权是指:未经版权所有人同意,行使其拥有的权利及从事与行使该权利相关之商贸活动。概括而论,侵犯版权的情况,可分为直接及间接两种。

直接侵权:指抄袭;复制,如将版权作品的表达语言复制为另一种语言,或作任何改编,包括将传统媒体复制为非形体媒体,于互联网上载或下载;出版抄袭品,如出版由二维版权作品复制而成的三维作品。

间接侵权:指将抄袭品入口、贩卖、出租或作其它商业用途,以至提供方法、器具或地方作侵犯版权的行为。

以直接侵权的情况而论,所谓抄袭,并不一定是跟原作完全相同的,只要某项作品的实质部分被采用,便算侵犯版权。这是关乎质而非量的问题。也就是说,即使原作只有一句被抄袭,抄袭者已算侵犯了别人的版权了。

至于间接侵权,其成立条件则是:侵权者明知所处理的对象是侵犯他人版权的,而为交易的目的(包括出租、出口及进口)存有该等物件。所谓「明知故犯」,是以客观标准衡量的,即只要侵权者知道一些对一般人而言足以表明该商品是抄袭品的事情,便算在知情情况下侵犯版权了。

正常情况下,只要征求作者同意,便可合法复制其作品。但必须厘清的是,若作品是于下列特殊情况诞生的,则其版权便很可能不属于原创人,要行使该作品的版权,便须直接洽询版权的真正拥有者。

LegalCare网版权所有LegalCare网版权所有LegalCare网版权所有LegalCare网版权所有LegalCare网版权所有LegalCare网版权所有LegalCare网版权所有
 
[ 此贴被事一在2006-11-30 11:32重新编辑 ]
离线游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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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4楼 发表于: 2006-11-30
互联网上的,应该跟平面上的轻一点,毕竟那边已经注明作者名字。
离线寂静如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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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5楼 发表于: 2006-11-30
类似情况在目前的情况下,也只能面对现实吧,这个网站有原创作者的署名并注明了资料来源,算是比较有良心的了。

就拿本人来说吧,如果用“寂静如雪”在百度或google搜索一下,其结果真是让人哭笑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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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6楼 发表于: 2006-11-30
呵呵!感谢蔡兄找的相关内容,我想想人家那个网站因为不是什么赢利性网站,所以也没想什么,不过用我的照片是应该要让我知道的!不声不响的拿去用了,假如我对自己拍的这些东西不满意不想拿出来丢脸的,他却不经我同意就替我拿出去了,那不是让我脸丢大了吗?所以,同理,如果事先问过本人且经我同意的话,那不就啥事儿也没了嘛!

好,送花花啦~~~
离线秋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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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7楼 发表于: 2006-11-30
正如楼上所说,应该是这样的。

可是,既然已经如此了,我也觉得只能象如雪说的,姑且任之了。
看贴是学习,跟贴是友谊。朋友,你跟贴了吗?
我的个人主页:http://www.hycs.zj.cn/bbs/u.php?uid=2
离线biaoshif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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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8楼 发表于: 2006-12-03
我不同意楼上大家的意见,应该先给使用你图片的网站站长发个信息,看他怎么说,然后再看情况采取相应办法!
喜欢DV,更喜欢摄影,诚交天下好摄之友。
联系QQ13001743    biaoshifu=彪师傅
离线立竿见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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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9楼 发表于: 2006-12-05
同意楼上的建议,不然自己辛苦的成果就这样不声不响的被随意转载,想想是不会乐意的.
离线立竿见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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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0楼 发表于: 2006-12-05
噢,我刚才浏览了一下"凯旋越队CTP联盟――寂静如雪――PCautoBlog"网站,哈哈,我看到了很多寂静如雪新近在此发的好片,无话可说,中国的著作权侵犯真是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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