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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通知]台州市黄岩区慈善义工协会章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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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秋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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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慈善义工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台州市黄岩区慈善义工协会,简称黄岩慈善义工(英文名称:Taizhou Huangyan Charity Volunteer Association,拼音缩写csyg)。

第二条  会的性质是由我区热心公益事业、志愿为社会义务服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通过奉献爱心、服务社会传播文明,积极开展社会救助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与和谐。

第四条 本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与登记管理机关——黄岩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黄岩区东城街道天长南路136  区慈善总会办公楼内,邮编:318020,电话:0576-84201185。本会的官方论坛为蜂鸣网:http://www.fming.cc

 

第二章 服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调查了解并向社会介绍生活贫困线以下人群的基本情况,唤起社会对贫困人群的关注,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达到帮助之目的。

二、组织会员利用业余时间,不计报酬,服务于社会。

1.组织人力参与扶贫、帮困、助残、失学儿童结对等慈善活动;

2.开展经常性的深入敬老院、福利院、康复中心等服务基地,为孤残群体提供个人卫生服务、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

3.深入社区或村居,积极开展助老活动,对孤寡、残疾、失独或子女不在本地的老人,提供必要的帮助;

4.参与社区建设、环境保护等志愿性公益活动;

5开展其他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且对社会有利的公益活动。

三、组织募捐、义卖活动,接受社会捐赠,积极为扶贫济困、支援灾区等公益活动筹集善款。

四、招募义工、发展义工队伍,开展相关知识以及素质培训工作,促进队伍健康发展。

五、鼓励义工深入社会实际,积极参与以公益为目的的文化活动,开展爱心慈善文化宣传和公益理论研究,形成一个良性的义工文化氛围。

六、兴办与本会宗旨相关的非营利实体,以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

七、利用有效载体,努力宣传、弘扬志愿服务精神;学习传统文化、传承中华传统美德,促进良好的社会风气与健康和谐的人际关系,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八、配合、协助政府开展有益于社会的公益工作。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本会吸收爱心民间组织、爱心人士,所在地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各界人士,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台州市黄岩区慈善总会义工分会的全体会员,均为本会的创始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社会责任心强、关心社会、同情弱势群体,品行优良,自愿为社会服务,愿意履行会员义务的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四、凡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都可以加入并成为正式会员;未满16周岁,愿意参加慈善公益活动的,可以加入本会少儿义工,但须有监护人陪同。

第十条 义工入会程序:

一、填写会员表,有条件上网者同时在本会官方论坛(蜂鸣网)注册会员;

二、经办公室审核报理事会通过;

三、由办公室发给义工证。

四、义工证有效期2年。期满时根据本人参加活动情况予以换证;如果因故没有参加过活动,但能按规定缴纳会员费,予以保留会籍。

第十一条 义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与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义工履行的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遵纪守法,遵守本会章程;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义工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义工证。如果有特殊原因、满一年以上不能参加本会活动的,须按规定交纳会费予以保留会籍。

  第十四条 义工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领导成员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管理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区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义工的吸收、奖励和处分;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决定对本会名誉会长及顾问的聘请;

八、决定对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补和罢免理事,以及调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具备以下理由的,可以召开理事会讨论罢免理事事宜:

一、因为工作或其他原因,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二、本人辞职的;

三、未经批准两次以上不出席理事会议的;

四、不履行或怠于履行理事职责的;

五、依照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剥夺政治权利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或网络形式召开。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网络与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临时指定的副秘书长组成,本会会长办公会议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工作制定,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决定副秘书长、各部正、副主任的任免事宜;

四、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的影响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遵纪守法,品行优良,遵守本会章程;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区民政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本届任期3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区民政局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本会会长、副会长正常离任并对本会有特殊贡献的,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聘请担任本会荣誉会长、副会长。

    第二十八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副会长中选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召开会长会议,讨论决定本会的主要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名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四、协调各办事机构、团体会员单位开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聘用,交理事会决定;

六、协助会长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来源与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各界与本会会员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区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区民政局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区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区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区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4730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台州市黄岩区慈善义工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区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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