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早晨,路过小巷子,看到这样的一幕,不经诧异万分,是盗窃?是泄愤?个中缘由我也无法揣测,就由110他们去侦察吧,但是看到那位车主六神无主的样子,我确实很想帮帮她,碰到这样的事情,千万别惊慌失措,一定要冷静,保护好现场最重要,然后果断报警,报保险公司。处理得当,还是可以获得相应赔偿的,下面分享一个案例:
奔驰车停在路边被砸,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车主无奈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最终获赔。6月13日,江西南昌市
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辛莉汽车维修费16418.17元;被告保险公司在赔偿金额范围内有权代位行使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012年3月18日下午,原告辛莉将一辆梅赛德斯奔驰ML350小型越野客车停放在鄱阳湖湿地公园附近公路边,随知等她回来后,发现该车已经被砸。经鄱阳县公安局鄱阳湖湿地公园派出所现场勘查:该车车后玻璃、驾驶旁边窗玻璃、车内放文件箱被人砸破。
3月20日,辛莉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随后,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对该车进行查勘、拍照。3月27日,保险公司作出定损决定,对该车定损金额为6280元,并在估价单上注明:属一次性定损,按条款理赔,提供修车发票。之后,修理厂对该车进行维修,汽车维修配件及工时费共计23734.53元。 被砸梅赛德斯奔驰ML350小型越野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险898000元、第三者责任险500000元、全车盗抢损失险898000元、玻璃单独破碎险(进口)898000元,且车损、三责、盗抢均为不计免赔条款。
法庭上,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此事故是恶意人为砸车,属于涉刑案件,根据谁有责任谁赔原则,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车辆是在静止状态,非碰撞、倾覆等保险事故,应当不在保险责任范围。车玻璃被人砸碎的情况,不属保险责任。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承担的赔偿却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与法不悖,应确认有效。原告已投保不计免赔的机动车损失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进口),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中规定的“碰撞”应理解为被保险的机动车与外界物体直接接触并发生意外撞击,产生撞击痕迹的现象。原告所有的梅赛德斯奔驰ML350小型越野客车被砸,砸车的过程属于外界物体与车辆发生碰撞的过程,非静止状态,况且该车被砸就原告而言是意外。此外,被告人员在2012年3月20日拍照时,也拍摄到该车的杂物箱锁头与箱体断裂、分离。被告理应根据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中的规定予以理赔。但该车手套箱的修复与更换的费用280元(手套箱180元、更换手套箱钣金100元),未在公安部门的证明及被告查验中反映,对手套箱的修理费用280元应从维修费23734.53元中剔除。由于该车被砸系第三方所为,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却无法找到第三方,故在被告所赔偿的23454.53元金额内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即被告应赔付原告车辆各项维修费16418.17元,被告赔付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有权代位行使向第三方请求赔偿。据此,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律师点评: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案中,投保人的车辆发生受损,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来承担保险赔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