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和促进义工(志愿者)组织发展的意见
中共温岭市委(意见)
温市委发〔2012〕49号
中共温岭市委 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和促进义工(志愿者)组织发展的意见
(2012年8月10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六中全会和市十三届一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加快和促进义工(志愿者)组织发展,充分发挥义工(志愿者)组织在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推进富裕和谐的现代化中等城市进程中的重要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和促进义工(志愿者)组织发展的重要意义,明确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重要意义。近几年来,我市的慈善募捐和救助活动深入开展,义工(志愿者)队伍逐步壮大,全民慈善理念深入普及,慈善事业不断发展,在全市的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义工(志愿者)是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义工(志愿者)服务是对政府公共服务的有益补充,义工(志愿者)队伍是精神文明建设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和促进义工(志愿者)组织发展,有利于加强慈善文化建设,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有利于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有利于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二)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倡导“务实、守信、崇学、向善”的当代浙江价值观,紧紧抓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这个根本,以各类义工(志愿者)组织为基础,以活动项目为载体,按照专业化储备、规范化培训、品牌化培育、项目化使用、信息化支撑、社会化运作的要求,整合社会资源、健全组织建设,创新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拓宽服务领域、提升服务水平,不断壮大义工(志愿者)队伍,完善义工(志愿者)服务体系,努力推动义工(志愿者)组织和服务工作快速健康发展。
(三)总体目标。围绕建设富裕和谐的现代化中等城市的总目标,充分发挥全市各义工(志愿者)组织的作用,在社会公益、扶贫济困、环境保护、养老服务等领域,率先建立覆盖全社会,与政府服务、市场服务相衔接的义工(志愿者)服务体系,形成“各方参与、服务多元、组织完善、制度健全”的(义工)志愿者服务工作新格局;义工(志愿者)理念广泛普及,参与义工(志愿者)服务成为社会新风尚;“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义工(志愿者)精神深入人心,成为公民思想道德建设和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着力创造义工(志愿者)组织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一)积极营造有利于义工(志愿者)服务的舆论氛围。要切实加大义工(志愿者)服务的宣传力度,在全市广泛普及义工(志愿者)理念,大力弘扬义工(志愿者)精神,推动形成关心、支持和参与义工(志愿者)服务的良好氛围。宣传部门和各新闻媒体,要充分运用新闻报道、言论评论、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普及义工(志愿者)服务知识,及时报道义工(志愿者)服务活动情况,大力宣传义工(志愿者)服务的经验和先进典型。文化部门要通过生动感人的文艺作品和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展现义工(志愿者)的良好风貌和高尚情操,形成有利于义工(志愿者)服务的良好文化环境。义工(志愿者)组织要通过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义工(志愿者)服务活动的主要内容和义工(志愿者)精神。各镇(街道)、各村居(社区)和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公益广告、宣传栏、文化活动室等阵地加强对义工(志愿者)服务的宣传,共同推动形成义工(志愿者)服务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加大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的力度。要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加义工(志愿者)服务活动。各级领导干部、党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要充分发挥示范表率作用,积极带头参加义工(志愿者)服务活动。要把开展义工(志愿者)服务活动作为创建文明村镇、文明街道、文明社区、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窗口的重要内容,列入考核指标。要把义工(志愿者)精神作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体系,体现到课堂教学、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中,不断引导和组织广大中小学生参与到各类义工(志愿者)服务活动中来。要把义工(志愿者)服务的要求渗透到社会管理之中,体现在市民公德、村规民约、社区公约、学生守则之中,使义工(志愿者)服务逐步成为市民的自觉行动和生活方式。
( 三)重视义工(志愿者)服务活动的总结、研究和交流。要加强对义工(志愿者)服务活动基本规律的研究,及时总结义工(志愿者)服务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借鉴国内外有益经验,加强义工(志愿者)服务活动的合作与交流,努力提高义工(志愿者)服务活动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社会化水平。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义工(志愿者)服务组织的运行机制
(一)建立健全激励机制。积极鼓励和倡导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和聘用有义工(志愿者)服务经历且表现突出者,并把义工(志愿者)服务经历作为工作人员晋升晋级的参考依据。要定期评选表彰优秀义工(志愿者)、优秀义工(志愿者)组织和富有影响的活动项目。要完善义工(志愿者)服务的激励政策。政府在开展购买服务活动时,要向义工组织(志愿者协会)倾斜。要尊重和维护义工(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健全保障机制。要充分发挥政府投入的引导作用,采取适当方式为开展义工(志愿者)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并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公募性基金会和公民个人对义工(志愿者)服务活动进行资助,形成多渠道、社会化的筹资机制。要建立义工(志愿者)发展基金,以政府投入和社会捐赠相结合,用于服务项目、公益活动等必需的经费保障。要尊重和保护义工(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有关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为义工(志愿者)组织配备工作人员和办公场所,并为义工(志愿者)组织提供必要的平台和服务载体,将慈善实体、非营利性组织(机构)作为义工(志愿者)的服务基地,提高义工(志愿者)服务活动的参与度。要加强义工(志愿者)的培训教育和队伍管理,强化对义工(志愿者)组织的领导和监督,提高义工(志愿者)组织的公信力和透明度。
四、切实加强义工(志愿者)服务活动的组织领导
(一)要整合资源,加强领导。市委建立义工(志愿者)服务工作委员会,由市委副书记任主任,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副主任,市级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和指导市慈善义工分会、青年志愿者协会、环保志愿者协会、巾帼志愿者组织、红十字志愿者组织、社区义工组织、助残志愿者协会和党员志愿者组织等义工(志愿者)组织的服务活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慈善总会,负责定期组织开展和协调全市性的义工(志愿者)服务活动。
(二)要高度重视义工(志愿者)服务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把开展义工(志愿者)服务活动作为推进本地区、本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加强部署发动,落实具体措施,使义工(志愿者)服务活动深入社会的各个方面。市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发挥职能优势,各负其责,各展所长,积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乐于参与、便于参与的义工(志愿者)服务活动。各单位都要广泛动员本单位干部职工积极参与义工(志愿者)活动。各镇(街道)要以村居(社区)为平台,对本区域内义工(志愿者)活动进行统一组织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