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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金引发“亲情讼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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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夏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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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12-06-02

    母亲死亡,三姐妹操办了母亲的后事,而母亲生前所在村镇为其办理的农村养老保险有一笔八千余元的丧葬费、抚恤金却被她们的兄弟独自领去了。为分割这笔丧葬费、抚恤金,三姐妹将兄弟告上法庭。近日,靖江法院、泰州两级法院审结这起抚恤金纠纷案。

     为分割抚恤金:兄弟姐妹怒上法庭
     2010年9月,李珍、李洪、李玉、李芳四姐弟的老母亲张某因病去世。兄弟姐妹间因家庭琐事存有矛盾。母亲去世后的第二天,三姐妹共同至靖江市殡仪馆办理火化手续,并按当地风俗出资购买物品筹办了丧葬事宜,后将父母骨灰合墓。母亲入土为安之后,村委会通知李洪,说他母亲生前村镇出资为她办理了农村养老保险,现有一笔丧葬费、抚恤金各4100元,叫他去领。李洪接到通知后,就叫自己的女儿到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领取了丧葬费4100元、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4100元。三姐妹知道后很不乐意:母亲的丧事是由我们三人办理的,花去一万多元,李洪领取的丧葬费应由我们三人享有,抚恤金应由作为子女的我们四人平均分割,李洪也不应当独自占有。可她们和李洪多次协商,李洪却不肯拿钱出来,三姐妹商量后遂将李洪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洪返还她们支出的丧葬费4100元、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3075元,合计7175元。
     法院判决:依法支持原告诉求
     在法庭上,李洪辩称:母亲生前一直是随我生活,直至2009年9月将她送至托老院,医疗费等也是我支付的。2010年8月10日早上母亲被人从托老院带走直到去世未再回托老院。因我对母亲尽了赡养义务,抚恤金应由我享有;丧葬费,三原告只是简单办理了丧事,不需要那么多钱,但考虑到有支出,可以适当考虑三原告的份额。
    靖江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李洪领取的丧葬费、抚恤金,是政府给死者直系亲属的补助,含有经济帮助和精神慰藉意义。三原告实际办理了丧葬事宜,支出了丧葬费用,虽非当地农村全套仪式规格,但明显已超出了补助数额,被告既没有反驳证据,又没有实际支出丧葬费,无权占有该款项,故三原告主张返还,依法应予支持。原告与被告作为张某的直系亲属,均有权享受抚恤金待遇,被告以三原告所尽赡养义务很少为由取消她们的权利于法无据,三原告请求平均分配并由被告李洪返还各自四分之一的抚恤金,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泰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鞠凯 严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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