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年前,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标的额为19470元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因为被告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财产而中止执行。14年后,法院依据原告提供的执行线索,“连本带利”执行到位,帮原告拿回了51777元。
1997年,原告袁某向当时的浙江省嘉兴市秀城区人民法院(现为南湖区法院)提起诉讼,称自己在1994年曾借钱给周某,但经多次催讨,周某仍有19470元没有还清,诉请法院判令周某偿付。由于周某下落不明,法院缺席审理后,于1998年初作出了判决:周某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袁某借款19470元并承担相应利息。
周某并未如期归还,案子进入执行程序。但周某名下并无可供执行财产,其本人也行踪不明。1999年4月,案子中止执行,同时法院告诉袁某要留意周某的下落,如果发现可执行财产,法院可以立即恢复执行。
2008年10月,袁某兴冲冲地来到法院,他说周某老家在房屋拆迁时分到了一间拆迁房,他申请恢复执行。同月,法院根据他提供的线索,对周某的期房进行了预查封,也就是说,即便房子交房了,周某也无法办理登记手续。
今年7月,周某的拆迁房如期交房。这回轮到周某着急了,因为他早已跟人谈好价钱,要把房子转手,现在却因为法院查封而无法进行交易。他知道自己不得不还钱了。但逃避执行14年了,出于心虚,他始终不肯露面,让儿子帮他把钱还上。按照法院的判决,原本19470的本金,经过14年的积累,光利息就要32307元,周某必须“连本带利”地归还51777元欠款。日前,袁某已如数拿回了这笔款子。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