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昭通李昌奎案,在媒体和网络上都被广为关注,关注的原因,在于一审被判死刑,二审改判死缓。云南高院的法官在回答为什么改判死缓时,说是根据最高院的关于农村地区因山林、地界、.......引起的案件量刑解释,也就是那位法官说的国家刑事政策。
上网一查,原来是这样的:“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案件等具有酌定从轻情节的,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注重发挥死缓制度既能够依法严惩犯罪又能够有效减少死刑执行的作用,凡是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的,一律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我认为,最高院的这个解释,表面上存在着模糊的地方,那就是最高院少说了几个字,应该是.....引发的“针对当事人”的案件,但是,实际上,最高院要表达的意思是清楚的,那就是“针对当事人”。王家飞的弟弟,才刚刚3岁啊,还是一个咿咿呀呀、满姗学步的幼童啊,你们这些法官,怎么狠心也把这样的一个孩子算进当事人里呢?很明显,你们这些法官忽视了这个情结,没有真正领会最高院解释的全部。
王家飞的三岁弟弟,不是引起纠纷的当事人,那么,该案在适用最高院司法解释时,就得考虑这个因素。
第二点,司法解释说,因被害人过错....,那么,你们云南高院就得说出被害人存在哪些过错。假如说不出,而是硬性适用这个解释,也是机械的、教条的。至于加害人有没有积极赔偿,你们也得下去调查清楚才是。
我还认为,所谓刑事政策,是配合政府阶段性工作任务的,它起到的是调整作用,是对过去的尺度在适当的范围内进行调节,它是有原则的。最高院说的也很清楚,对那些手段特别残忍、情结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还是不能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