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爱心接力”这种形式是值得肯定的,很多无钱治疗的人通过这种形式,得到了社会的救助。但是,当前社会上贫困的病人比较多,仅靠献爱心,并非长久之计。健全社会医疗救助体系,才是治本之策。
有关专家指出,“爱心接力”的频频出现,在凸显我国国民素质提高的同时,也折射出体制性慈善力量的缺失。很多本该由公益性慈善机构来做的事情,却往往要依靠人们自发的爱心和媒体的报道来完成,说明规范和完善我国公益性慈善事业任重而道远。
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了慈善总会,但各种慈善机构每年募集到的慈善款物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很大差距,特别是来自企业的捐款数量很少。在今年3月举行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武汉大学哲学系教授彭富春对记者说,据一项调查表明,国内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有90%从没参与过捐赠。按现行规定,企业捐赠款物的金额如果超过企业当年税前利润的3%,超额部分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捐赠越多,纳税就越多,这自然抑制企业捐赠的积极性。”
陕西省文物局原局长、中国文物研究所所长张廷皓近年来对我国慈善事业发展进行过深入调查。他在今年3月举行的全国两会上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收入也大幅提高,社会已经出现慈善行为的供给方,但我国的 慈善立法却相对滞后,目前只有公益事业捐赠法、红十字会法、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其对与慈善捐赠有关的行为只有零星的法律规定,而且相关法条既不系统也不全面。适时出台一部具有全面指导意义和具有可操作性的慈善事业促进法,十分必要。
彭富春说:“我们目前还没有慈善事业法,这使国家不能有效地规范和解决慈善事业发展中出现的种种体制性问题。因此,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对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意义重大。
事实上,我国政府正计划通过立法鼓励企业开展慈善捐赠活动。将于2008年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对企业的公益性捐赠行为无疑是一种鼓励。
有关专家指出,我国慈善事业正在发展,也有力地促进了社会和谐。国家应该通过各种方式发展公众的慈善意识,使公众尽快形成慈善公益理念,让慈善成为一种社会潮流和个人的生活方式。
审视所有的“爱心接力”案例,不难发现它们都有着极其相似的模式。受助者往往身患重病急需医治,而其家庭或亲属又无能为力;消息经过媒体和网络传播后,往往引起素不相识人们的同情心,纷纷捐款捐物,使得受助者很快得到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