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岩区慈善总会义工分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黄岩区慈善总会义工分会(简称慈善义工)是黄岩区慈善总会的分支机构,是由热心慈善事业、志愿为社会义务服务的各界人士组成的群众性团体,是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二条 义工分会的宗旨是奉献爱心,服务社会,传播文明。
第三条 义工在开展活动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义工分会的组织原则:在黄岩区慈善总会领导下,实行义工分会理事会与会长负责制相结合,既民主又集中。
第五条 义工分会的主管单位是黄岩区慈善总会,接受黄岩区慈善总会的领导,同时接受台州市慈善总会义工分会的业务指导;社团登记机关为黄岩区民政局,接受区民政局的监督。
第六条 义工分会办公地址:黄岩区慈善总会办公楼内。
第二章 服务范围
第七条 义工分会的工作任务:
一、调查了解社会贫困线以下人群的基本情况,唤起社会对贫困人群的关心与帮助。
二、组织会员提供业余工作时间,不计报酬,服务社会。
1、组织人力参与扶贫、帮困、助残、失学儿童结对等慈善活动;
2、开展经常性的深入敬老院、福利院、康复中心等服务基地,为孤残群体提供生活服务,医疗保健,文化娱乐;
3、参与社区建设,环境保护等志愿性公益活动。
三、积极完成黄岩区与台州市慈善总会交办的义务工作。
四、促进良好的社会风气和健康和谐的人际关系,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义工分会的会员种类,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黄岩区慈善总会义工分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社会责任心强、关心社会、品行优良,自愿为社会服务,身体健康的社会各界热心人士和团体;
四、凡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都可以加入并成为正式会员;未满18周岁但愿意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的,须有监护人陪同,但不能成为正式会员。
第十条 义工入会程序:
一、填写入会申请表,有条件上网者同时在本会信息交流与发布社区(蜂鸣社区)注册会员;
二、经秘书处审核报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义工证。
第十一条 义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业务培训,阅读有关书刊、文件、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与监督;
五、介绍有条件的人加入本会;
六、自愿入会、自由退会。
第十二条 义工履行的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遵纪守法,遵守本会章程;
六、向有关人士或机构介绍本会,推广及宣传义务工作。
第十三条 义工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义工证。如果没有特殊原因、未经说明而满一年以上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被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义工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处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领导成员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管理机关是黄岩区慈善总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义工代表大会。义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义工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义工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义工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义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义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义工的吸收、奖励和处分;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决定对本会名誉会长及顾问的聘请;
八、决定对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的影响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义工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协调各办事机构、团体会员单位开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聘用,交理事会决定;
六、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可不定期召开会长会议,讨论决定义工分会的主要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名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办公会议同意;
四、协助会长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义工分会的经费来源:
一、企业对本会日常开支的定向赞助;
二、本会组织的义卖、义演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履行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义工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助、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会长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义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在义工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提出的终止动议,须经义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债权债务的清理与善后事宜的处理。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8 月 日义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黄岩区慈善总会义工分会(慈善义工)。
第四十条 本章程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