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黄岩摄影工作者协会,简称黄岩摄影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性质: 黄岩摄影协会是由出事商业摄影,艺术摄影,新闻摄影的摄影爱好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地方性,非营业性群众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致力发展和繁荣本地区的摄影事业.提倡题材种类与艺术风格的多样化,鼓励探索与创新,树立精品意识,多出人才,多出作品,出好作品,为繁荣黄岩的摄影事业,重振黄岩雄风作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宪国家法律、法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及自身的特点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黄岩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会址:黄岩区文化馆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和推动摄影理论和评论工作,促进本地区摄影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积极发现和培养摄影创作、摄影理论和其它方面的新生力量,培养和壮大一支有文化和艺术素养的摄影队伍;
(三)组织和开展群众性摄影活动,促进摄影创作的进一步繁荣;
(四)举办摄影比赛和摄影图片展览。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系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会员登记表,附交本人摄影作品四件,或其它能证明自己摄影工作成绩的材料,由本会会员两人介绍;
(三)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报文联审批,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创作成果,著作权和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本团体予以保护。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时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处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4年8月1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