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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急刹老奶奶受伤,遭赔36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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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夏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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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10-08-27
公交车急刹车导致乘客受伤,乘客搬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赔偿,公交公司却拿《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作“挡箭牌”,两者赔偿金额足足相差20万!昨天上午,记者在杭州市拱墅区法院旁听了这起颇具争议的调解案件。 

  去年1130日中午,家住拱墅区的陶奶奶在家门口附近的公交车站等70路车,准备给上中学的孙子送棉衣。70路来了,陶奶奶上了车,她还没找到座位坐下,刚启动的车子就突然来了一个急刹车,导致陶奶奶失去平衡,身体重重地撞在了上客门紧邻的座位底座上,而后摔倒在车厢过道上。 

  这一跤可摔得不轻。经医院诊治,64岁的陶奶奶被诊断为腰椎两椎体压缩性骨折、右肩胛骨粉碎性骨折、四肋骨骨折及肺部挫伤。今年4月,经司法鉴定,3处骨折分别评定为八级、九级、十级伤残。事后,陶奶奶向公交公司索赔,但双方在赔偿金额上没有达成一致,于是陶奶奶把公交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36万余元。 

  昨天开庭前,双方都表示愿意接受法官的庭前调解,但对赔偿适用的法律条款产生了分歧。原告代理律师认为,陶奶奶与公交公司之间视同订立了城市公交汽车客运合同。作为客运业的经营者,公交公司应当根据合同规定提供客运服务并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而公交公司司机的一脚急刹车导致乘客受伤,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同时,陶奶奶作为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因此,原告主张被告赔偿36万余元,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 

  而公交公司认为,当时司机踩刹车是因为一辆电动车突然横穿马路,司机为避免交通事故而采取制动措施,由此对乘客造成的伤害应该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范畴。而且,杭州的公交事业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并非纯粹以营利为目的,因此不适用带有“惩罚性”特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更为合理。根据后者的赔偿标准计算,赔偿金额总计16万余元。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各退一步,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公交公司赔偿陶奶奶23万元。 

  事后,杭州公交集团公司第三汽车分公司负责人说,这样的案例并不少见,任何道路营运者都无法避免急刹车这类应急行为。乘客也应做好自我防护措施,避免出现类似悲剧。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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