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有时间限制吗?
律师说法:根据卫生部下发的“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期限的批复”中明确规定,患者申请行政处理医疗争议的期限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1年。
2、因医疗事故受到损害,应以谁为被告?
律师说法:
(1)若医生或护士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则应以其所在单位为被告;
(2)若是个体医生在行医过程中致人损害的,或是个体诊所雇用人员在治疗中致人损害,则应以个体诊所的业主为被告;
(3)医生在本单位之外的医院“干私活”,这种情况下造成患者伤害的话,则应以医生本人与这家医院作为共同被告;
(4)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医疗机构通过某种方式的合作共同实施医疗行为,一旦因医疗过错伤及患者,则以两家医院为共同被告。
3、医患达成调解协议后还能反悔吗?
律师说法:司法实践中若医患双方已就医疗损害赔偿达成协议,该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当事人能证明当初订立协议时具有无效或可撤销情形。
4、多个医疗事故行为导致事故的,应找谁赔偿?
律师说法:患者在多家医院就诊甚至反复就诊,出现的不良后果,既有可能是原发疾病的因素,又有涉案医院的相互交织、互为因果的医疗因素。在此情形下,应对整个治疗过程中各接诊医院行为进行鉴定,确定各医院在造成患者的伤害结果中所占的“份额”大小,分清主次责任,以明确各医疗机构的责任范围。责任难以分清的情况下,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5、误诊性病损害了患者的名誉,医院应负什么责任?
律师说法:作为医务人员,必须为病人保密,不得泄露病人隐私。如果因其泄露病人隐私而造成侵权的话,应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甚至要赔偿其损失。
6、患者复印病历有哪些规定?
律师说法:患者可以要求复印一些客观性病历,如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等病历资料,但不能要求复印主观性病历资料。主观性病历资料只能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过程中,由医疗机构将其提交至鉴定专家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