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记。商君列传》商鞅逃亡到关下,要住宿的时候,被旅店的老板拒绝了:“商君之法,舍人无验者坐。”这位株连、连坐法律的制订者喟然叹曰:“嗟乎,为法之敝一至此哉!”。这是公元前338年的五月。两千多年前的事情了。
没有人清楚秦朝的改革家的感叹是出于对命运的作弄,还是对自己制定法律的理念诸如“临事议制”、“告奸法”,“刑用于将过”以及“连坐法”中一些反人道的东西悔过,或者只有作法自毙的时候,他才会体会到那些严刑峻法的苛刻和血腥。
商鞅十九年的变法的确对秦的强大起到了一些积极作用,只是,这秦法律的立法者“喟然叹曰”未免有悖他自己的关于“壹刑”的“司法理念”了:“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刑损;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法亏”--按照老话说的,就是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也就是古希腊伯利克里所倡导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此,有什么值得“喟然叹曰”有什么值得“嗟乎”呢?理由很简单,商鞅自己早就用“临事议制”替秦太子的一次“违法”开脱过,同样是这位大讲“壹刑”的法律制定者,执行者说: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处理了太子的老师,也就算是应付了事了--大概,他从内心就认为:有些人在法律面前是具备特权的,不如此就不好理解他对作法自毙的喟叹和嗟乎了--他只是把法律做为自己以及自己所在的利益集团的管理手段了,他觉得自己本该游离于法律之外。
比商鞅的年代更早,大概是公元前6世纪的时候,古希腊也有一位立法者:沙戎达。
沙戎达规定:任何人不许携带武器进入人民议会大厅,否则,死罪。
在一次讨伐土匪归来,向议会汇报的时候,这位立法者忘记自己带着佩剑了。有人说,沙戎达,你触犯了法律!
沙戎达拔出佩剑,他说,我以法律为准绳,说罢,到转剑锋,直刺自己的胸膛,血光四射。
这个卓越的立法者就是这样用作法自毙来捍卫法律的尊严,或者他更清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执法公正,法律就没有尊严可言。立法者更应该--也必须是守法的。
远在1902年的《新民丛报》上,有人著文说:“夫作法自毙,人莫不为商君惜,然实无可惜也。作法自毙者多,其国必强,作法自毙者少,其国必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