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2日,被执行人丁某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椒江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0年1月,丁某因为未归还申请人李某的欠款227万多元,被诉至椒江法院。2010年9月1日,该院作出判决,确定被告丁某归还227万元本金并支付利息。判决生效后,丁某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2010年10月,李某向该院申请执行,该院于同月立案执行,并向卢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丁某没有履行义务。在执行中,该院经调查发现,丁某所在村2010年春节前后有多笔款项发放,总金额达10万余元,但丁某没有主动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也未与执行人员联系,而是私自将其中5万元归还他人,7万元转到其女儿名下,没有用来履行生效判决中确定的义务。2011年12月,该院将此案移送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1年3月,丁某被检察院提起公诉。鉴于丁某故意隐匿、转移财产12万元,情节严重,但认罪态度较好,该院对丁某予以了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