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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公开征集“霸王条款”的通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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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12-04-29
广大消费者:
        为进一步营造和谐的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黄岩工商分局和黄岩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决定,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5月14日止,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向社会公开征集“霸王条款”活动。
活动重点征集《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格式合同条款必须备案的消费领域,包括房屋买卖、租赁及其居间、委托合同,物业管理、住宅装修装饰合同,旅游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合同,有线电视、邮政、电信合同,消费贷款、人身财产保险合同,旅客运输合同,汽车销售及维修服务合同等八大类格式条款。此外,还包括《规定》之外热点消费领域格式合同的“霸王条款”,主要指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快递、餐饮、美容美发、健身、经营性培训及大型商场和超市等行业。
消费者购买上述行业商品或接受相关服务时,发现典型“霸王条款”的,可整理相关凭证,通过以下方式向黄岩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反映:
1、电子邮件(hyxb12315@163.com);
2、电话:18857601612,政府网:619678,夏雪律师;
     电话:13516866602,政府网:616607,王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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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楼 发表于: 2012-04-29
金山网讯 “60岁以上的老人参加国外旅游团,需要额外缴纳团费”、“旅游未成行,旅行社通知消费者后,消费者有权要求延期或更改路线,但旅行社不涉及其他赔偿”……这些旅游合同中的“霸王条款”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昨天,镇江工商局和旅游局联合在全市开展旅游合同“霸王条款”专项整治行动,营造公平放心的旅游消费环境。

  2011年,我市有72万多市民走出家门外出旅游,占全市总人口近1/4,今后市民的出游率还将大幅提升。旅游者的行程,在出发前看不到、摸不到,与经营者相比,旅游者处于信息不对称的一方。然而,旅游消费者很难有机会就合同的具体条款与旅行社磋商,导致旅游合同中存在不少“霸王条款”。比如某旅行社合同规定:如遇意外事故造成消费者伤害的,以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为限,旅行社不承担任何保险公司赔偿的保险金额以外的费用。通过这项条款,旅行社将风险转嫁给消费者和保险公司,是一种典型的减轻和免除自身责任的行为。还有诸如“60岁以上的老人参加国外旅游团,需要额外缴纳团费”,这个明显是加重老年消费者责任的条款。“旅游未成行,旅行社通知消费者后,消费者有权要求延期或更改路线,但旅行社不涉及其他赔偿”,这是一种限制消费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剥夺其获得赔偿权利的条款。

  市旅游局副局长赵春寅表示,为消除旅行社经营过程中的“霸王条款”现象,市工商和旅游部门联合开展行动,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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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楼 发表于: 2012-04-29
消费领域20条“霸王条款”

  店堂告示

  ■本寄物柜仅作物品保管,如有遗失概不负责

  ■持本超市收银条在超市自有停车场停车免费,车辆盗损责任自负

  ■特价商品,概不退换

  ■促销商品,售出不退

  ■打折商品,不退不换

  ■超市购物付款后,出门须验票盖章,否则不予放行

  ■退、换商品包装或外观必须完好,否则收取相关费用

  消费卡卡面

  ■本卡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保留对本卡消费细则作最终修改之决定权

  ■本公司有权随时修改使用须知或终止本卡效力

  ■此卡务必在有效期内使用,卡内金额过期作废

  旅游合同

  ■游客在游玩过程中造成个人伤亡的,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游玩者)违反操作程序而造成伤害的,本俱乐部不负责任

  ■旅游行程仅供参考,变更恕不通知

  ■在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旅行社保留对行程进行调整的权利

  ■因报名人数不足无法成团,旅行社在出发7天前通知旅游者延期或取消旅游,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

  ■旅行社由于第三方(例如:航空公司、火车、轮船等客运公司)的原因造成本次出游行程变更或取消的,不承担责任

  干洗凭证

  ■本店承接一切送洗衣物,但对洗熨结果,如退色、缩小,本店不负赔偿责任

  ■请客人在本单开出之日起一个月内来本店提取衣物,逾期本店有权自行处理

  ■超期一个月,衣服损坏丢失概不负责
综合新华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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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楼 发表于: 2012-04-29
霸王条款

  所谓霸王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公告或者行业惯例等。它大量存在于消费领域内,一些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沿袭旧体制下的规定,或仅从行业自身利益出发制定惯例,对消费者权利多方限制,严重侵害广大消费者权益。这些霸王条款已经成为束缚、阻止消费者依法维权的障碍之一,并引起广大消费者的强烈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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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4楼 发表于: 2012-04-29
市民质疑浏阳福泽园殡仪馆出台霸王条款;长沙市民政局将介入调查

  本报长沙讯 昨日,市民谭先生在晨报QQ800096360中表示,自己发现了一个帖子,内容有关福泽园殡仪馆的收费新规,不仅限制外购骨灰盒,连骨灰冷却费也捆绑在其中。谭先生质疑如此条款是否算是霸王条约。

  昨日中午十二时左右,记者来到位于浏阳市的福泽园殡仪馆,在殡仪馆最里侧的骨灰领取处看到一张红底白字的通知,上面以“进一步加强公司管理”为由,出台了两项新规:其一,“凡在本公司以外购买的骨灰盒,一律不准带进火化车间内”;其二,“对于未交冷却费的家属,公司将实行由家属自行装灰的制度”。通知落款为“福泽园实业有限公司”,时间为本月16日。

  在殡仪馆一灵堂内,记者见到了正在办丧事的市民商玲(化名)。对于福泽园新出台的规定,商玲表示已经知晓,因碍于情面没有拒绝。商玲还告诉记者,除开已经公示的条款外,如果届时须请出殡乐队,也必须由殡仪馆统一办理。

  一袭白装的商玲对此既无奈也不满:“这明显是霸王条款嘛,但我们又有什么办法呢,人都不在了……”商玲称,自己现在还在哀痛之中,没有过问条款的合理性,她不统筹丧事事宜,所以不清楚价格。

  随后,记者来到福泽园殡仪馆的业务厅,发现大厅门口同样张贴有那张通知,柜台后的一名男性工作人员表示“这是为了打击黑车”制定的新规。

  他告诉记者,所谓的“黑车”,不仅承担运送遗体的业务,还额外包办骨灰盒的制作,但他们没有营业执照,更没有殡葬行业资质,所以提供的服务并不令人满意,以骨灰盒为例,“外面的骨灰盒容易开裂,就装不了骨灰了,但我们的骨灰盒是有质量保障的”,其价格根据骨灰盒的材质、装饰,由几十元到几千元不等。而如果不交冷却费的话,公司则无法保证装灰工人的安全,所以要求家属“自行装灰”。

  至于乐队,福泽园不会强制要求,以乐队每人/400元的标准执行,具体人数根据家属需要而定,不过如需乐队,也必须经过殡仪馆。那名男性工作人员称:“我们这是为市民带来方便,一条龙服务。”

  随后,记者以同样的问题致电阳明山殡仪馆,接话人员称,在阳明山办理丧事,可自带骨灰盒,但须缴纳50元“装袋费”用来盛放骨灰;无冷却费用;乐队可选择,但必须通过殡仪馆,标准是180元/班。

  昨日晚6点,记者致电长沙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处长廖朝晖,廖表示,殡葬行业已市场化运行,无论是骨灰盒还是乐队,殡仪馆都没有垄断的权力,而冷却费如果经物价局核准可以收取。随后,记者致电浏阳市物价局,相关工作人员则称“没有听说过冷却费一说”。廖朝晖表示,民政局会对福泽园做进一步调查。

  记者范思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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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5楼 发表于: 2012-04-29
去酒店进餐喝酒,酒杯还要收费,原因是自带了酒水。昨日,武昌工商部门明确表示,酒店“谢绝自带酒水”的规定属霸王条款,必须整改。否则,就将面临查处和罚款。

日前,武昌区工商分局水果湖工商所接到消费者黎先生投诉,称他和朋友一行9人,在东亭二路与翠柳街交叉口的隐庐餐厅进餐时,竟被收取了50元的“酒具使用费”。

水果湖工商人员调查发现,该酒店大门口,一块标有“本餐厅谢绝自带酒水,自带将酌情收取酒具使用费”的大牌子甚是显眼。餐厅内,摆放在桌上的小立牌和菜谱上,均注明了“谢绝自带酒水”字眼。

据武汉粗茶淡饭餐饮有限责任公司隐庐分公司的张姓经理称,如果顾客自带酒水,就会根据包房大小不同,每桌收取50元、80元和150元不等的酒具使用费,即酒杯使用费。而在一楼大厅的散桌,酒具使用费则按每人5元的标准来收取。

当工商人员指出,酒店规定“谢绝自带酒水”属霸王条款并严重违规时,张姓经理称,店方已经在多处明确告知顾客,所以不存在侵权行为。就此,工商人员表示,商家“告知”的前提是要合法、合规,如果前提是违规的,就属无效。

工商人员明确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记者昨悉,水果湖工商所已经向该酒店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在5月10日前,将“谢绝自带酒水”字眼全部删除,否则将依法予以查处。该酒店负责人表示,将退还黎先生50元酒具使用费,并积极配合工商部门,限期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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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6楼 发表于: 2012-04-29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快递行业的兴起,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很多的便利,但同时,也带来了很多的烦恼。

  消费者王先生:我们通过快递公司发了一件货,就是酒水,韩国进口的酒,大概价值5、6百块钱,加上快递费100多块钱,一共6、7百块钱。

  他们收了我的货之后在运输中间酒破损了,然后就给我就地销毁了,给我的解释是国家规定是不能运的。但是当时他收了我的货,应该就是同意运这个东西的意思,所以我认为这样处理是不公平的。我交给你运费了,你同意运我的东西,运输过程中造成了破损,为什么不付?现在国家法律也没有相关的规定,我觉得对于消费者是不公平的。

  接到消费者的电话后,记者联系了承接这次业务的cces快递郑州区的张经理。

  记者:您这边比如说在客户托你们快递酒的时候如果酒破碎了,你们会怎么处理?按照规定。

  张经理:按规定酒类的是不能发的。

  记者:但是你们的业务员已经接了这个东西而且收了快递费,那像这样的情况你们一般会怎么处理?

  张经理:一般是不能收,但是像不超过多少度的酒一般情况下在正常情况下不易燃的酒,也可以发,但是需提供完好的包装,不能破碎、不能易漏。如果在运送的过程当中酒出现了破损,要是保价的情况下照价赔偿,如果他没有保价,快递这块也有个规定,按发货地的三倍赔偿你。如果业务员收10块钱的快递费时候,那么就赔偿他30块钱。这是是邮政管理法规定的。

  中国消费者协会原副秘书长武高汉:从中国消费者协会的角度理解,我们是在2003年开始开展这项工作,全称叫做点评格式条款中不合理、不公平的规定。慢慢的就被俗称为"霸王条款",不管叫什么,就是指的是格式合同中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

  "霸王条款"其实是消费者带有一个个人情绪化的一种说法,法律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那么像这样的情况之下,这种"霸王条款"到底应该怎样去更好的界定它?

  武高汉:"霸王条款"是个俗称,它的内涵是什么?就是格式合同中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快递业现在拒绝快递酒类,按照有关的规定酒类不属于违禁品,违禁品是可以拒绝托运的。

  现在快递公司以自己的利益为重,拒绝了消费者的合理要求,实际上是扩张了快递公司的权利,剥夺了消费者的权利,因此从这个角度讲这个合同具有明显的"霸王合同"的色彩,或者我们用比较官方的语言说它是格式合同中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涉嫌违反了有关的法律法规,涉嫌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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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7楼 发表于: 2012-04-29
 准备结婚的夏女士好不容易选中了一家酒店,婚宴安排细节也谈得差不多了,最后却被告知,订婚宴必须接受酒店的婚庆服务。夏女士虽然已经提前预定了其它婚庆公司并交付了押金,但考虑到酒店难订不得不妥协。

  夏女士准备9月结婚,由于到了婚庆旺季,找酒店成了麻烦事。近日,她好不容易才找到了一家价格相对合适的酒店,婚宴安排细节也都谈妥了,没想到酒店工作人员最后提出了一项要求,婚宴期间新人不许自带婚庆公司,婚庆服务由酒店提供。

  这个要求让夏女士很难接受,她之前已经预定了一家婚庆公司并交付了200元的押金,如果再换婚庆公司押金肯定打“水漂”。但由于酒店确实难找,夏女士仔细算了下,还是这家酒店的价格更合适,只好答应了酒店的要求。

  记者随后来到了夏女士所说的这家位于文化西路的酒店。工作人员表示,酒店确实有这种规定,不允许新人自带婚庆公司,新人只需缴纳12%的服务费,约3000元,婚庆服务由酒店提供,否则不能预定婚宴。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不少酒店都婚宴和婚庆服务捆绑消费的规定,虽然这种规定明显不合理,但酒店的婚宴预定依然很抢手。从事婚庆服务多年的庄女士说,为了图个吉利,酒店比婚庆公司更难订,所以不少新人只能选择酒店的婚庆公司。

  环翠区消协部门工作人员说,酒店要求顾客婚宴和婚庆捆绑消费的行为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个别酒店利用其优势搭售婚庆礼仪的做法,违反了规定,损害了市民的权益,可向消协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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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8楼 发表于: 2012-04-29
“本公司有最终解释权”、“公司不对意外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打折商品一律不准退换”……环顾周遭,诸如此类的霸王条款横行,消费者有苦自己吞。

  好消息来了!《深圳经济特区合同格式条款条例》(下称“条例”)昨日正式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以罚款、追责等招数,剑指“霸王条款”,深圳消费者有望从此告别消费“不公”。

  6类合同须提前备案

  实施近13年的《深圳经济特区格式合同条例》,为何管不住“霸王条款”?市消委会法律事务部副部长靳丽娟称,原“合同条例”没有细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对合同格式条款采取的是司法监管模式,即“事后”监管,难以预先干预合同格式条款的形成程序和内容。

  新条例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规定了生活中与消费者利益密切相关、使用格式条款较多,同时又“不公平现象比较严重”的6类合同,必须报市场监管部门备案,不让“霸王条款”继续横行。

  这6类合同为:供用水、电、气合同;电信合同;邮政合同;有线电视使用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旅游合同。

  靳丽娟告诉记者,随着经济的发展,行业不停地扩展,格式合同由过去的垄断行业扩展到现在的非垄断行业。现在新的合同,要求关系到民生的行业合同必须备案,本次修改创新的地方,在于日后消委会发现某个行业严重的侵害消费者权益时,可以向监管机关提出审查意见。

  应修改逾期不改罚5万

  条例对不报送备案的经营者规定了处罚措施,条例规定:对应当备案的合同文本不报送备案的,由市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罚款。

  条例规定,市主管部门发现备案的合同文本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自收到备案合同文本之日起60日内,向经营者送达修改意见函;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后可延长30日。

  条例同时还规定:未按照修改意见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修改的,由市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罚款。

  拒不修改的将在媒体上曝光

  对于拒不接受修改意见擅自订立“霸王”合同的,市主管部门将在网站上以专栏等形式,公开市主管部门的修改意见和需要修改的合同文本,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以提醒公众注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违法制定和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行为。

  靳丽娟认为,现在舆论对企业很有压力,垄断行业以后会纳入监管,非垄断行业的条款出现问题,侵害消费者权益时,消委会或媒体公布出来,会让企业压力倍增。需要媒体公布时,将会按照流程执行。这样可以无时无刻的提醒消费者和行业单位,维权的重要和严于律己的必要性。

  行业协会应督促修改“霸王条款”

  让老百姓识破其“霸王条款”之类的性质,不上其当当然很重要,但让其始作俑者不再热衷于“霸王条款”之类的事物,则更为重要。

  “在前两次审议中,有委员提出,对行业内普遍存在"霸王条款"的,行业协会应当积极发挥作用。经研究,条例作出相应规定:行业内普遍存在合同格式条款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的,相关行业组织应当进行规范和引导。对市主管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行业组织应当督促经营者执行。”

  防止霸王条款,行业协会有责。靳丽娟称,特别是在外界对行业合同有大量质疑的时候,行业需要自我审视,它是不是真的有问题,如有问题就要督促修改,毕竟质疑多了,行业形象也会很受打击,其他会员单位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

  典型“霸王条款”链接

  霸王条款一:

  快递延误拒不赔偿

  “本公司将按照正常运送标准尽合理努力派送,但这些标准并不属于承诺,也不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本公司不对运输延误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者损害承担任何责任。”在某些快递公司的合同上此类条款很常见。

  市消委会认为该条款规定“本公司不对运输延误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者损害承担任何责任”是典型的不公正格式合同条款。快递公司的经营特色即在一个“快”字,消费者选择快递的原因也多是因为一个“快”字,如果“快递”变成“慢递”,则失去了订立快递合同的原本目的。因此,迅速、安全地将快件送达收件人,不仅是快递合同的最基本内容,也是快递公司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如果快递公司不能按时送达,就构成了实际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问题条款中“不对运输延误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者损害承担任何责任”的豁免内容,按照《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免除其主要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霸王条款二:

  未经同意延续服务擅自扣费

  “恭喜你,免费赠送彩铃3个月,开通即送20元话费。”“不体验,请回复XX”,甚至以“同意体验的无需回复,本月内即可开通”。这类免费体验短信,相信大部分消费者的手机都曾接到过。在免费期内确实免费,但过后就是收费陷阱。

  市消委会认为,免费体验应征得消费者同意,消费者没有明确表示接受免费体验的,运营商不得单方面开通。体验期过后,消费者必须明确表示定制,服务合同方才成立,未经确认即擅自扣费涉嫌侵权,甚至欺诈,无异于明抢暗盗。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不仅扣费行为无效,而且通信服务企业和服务提供商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国家信息产业部曾于2006年发布了《关于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的通知》,该通知规定,“用户申请定制包月类、订阅类移动信息服务业务(包括短信、彩信、彩E、WAP等)时,基础电信企业应当事先请求用户确认,未经用户确认反馈的视为定制不成立,且不得向用户收费”。因而,“二次确认”是规范程序,通信服务企业必须严格执行。

  提醒

  合同没看懂前不要签

  对于合同的签订,相关部门呼吁,在消费时,广大消费者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只要还存在疑问,就不要签该合同。不能在出了问题之后,才提出当时签的时候没有看清,没有看懂。专家强调,如果没有看懂,就一定要什么时候看懂再什么时候签,可以更好的保护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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